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1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郑细海与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细海,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2369号原告郑细海,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基地融商6路1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郑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细海与被告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细海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郑细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四元,由原告郑细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妍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