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4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4民初415号原告刘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梁国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