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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刑初6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住黑龙江省克山县。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克山检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明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文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由北向西行驶至讷克公路117km+150m处附近路口时,与由东向西阎东明驾驶的黑BKE8**号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四轮拖拉机驾驶人王文和四轮拖拉机乘员被害人石克雨(男,58岁)、王英(男,64岁)受伤。石克雨经黑龙江省第三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1月1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石克雨符合头部与钝物外力相互作用致脑内血肿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王文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阎东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侦查,2015年2月2日被告人王文在克山县中医院接受治疗时被当场查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王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提出对被告人王文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文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文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由北向西行驶至讷克公路117km+150m处附近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阎东明驾驶的黑BKE8**号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四轮拖拉机驾驶人王文和四轮拖拉机乘员被害人石克雨(男,58岁)、王英(男,64岁)受伤。石克雨经黑龙江省第三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1月1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石克雨符合头部与钝物外力相互作用致脑内血肿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王文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阎东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文与被害人石克雨的家属达成协议,被告人王文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并已给付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文表示谅解,恳请办案部门对王文从轻处理。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案件来源、报案笔录、查获经过:证实案件系阎东明报案,及查获被告人的时间、地点等情况。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王文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不具有驾驶资格。阎东明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具有驾驶资格,案发时阎东明所驾驶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于志壮。3.克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文于2015年10月18日17时20分,在克山-讷河8公里处路段实施了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事实。4.克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文驾驶的四轮拖拉机与阎东明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四轮拖拉机乘员石克雨死亡,乘员王英受伤,王文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阎东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石克雨、王英无责任。5.诊断证明书、病情介绍单:证实阎明东、石克雨在本起事故中受伤。6.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到条:证实被告人王文与被害人石克雨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文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并已给付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文的谅解。7.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自然情况,被告人王文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二)证人证言1.证人阎东明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8日17时30分左右,其驾驶黑BKE8**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克山县古北乡跃进村老兰家门前路口时,看见有一辆四轮拖拉机在路口由北向西转过来,马上往左打方向就不赶趟了,车的右前侧就撞到四轮车头的左后轮上,车辆就侧滑到路南,其在车里看见四轮车进到路北沟里了,其就报警了。案发时天已经黑了,其车开的是远光灯光,四轮车没开灯光。2.证人王英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文、李祖义是亲属关系,与石克雨是邻居关系,2015年10月18日晚5点多,其找石克雨、王文、李祖义帮其拉豆杆,并且求的石克雨家的四轮车,由王文开车。在地里装完豆杆后,李祖义在车斗豆杆上坐着,其在车头右后轮上坐着,石克雨在车头左后轮坐着,王文开车由北向西行驶至古北乡跃进村老兰家门口时,由东向西驶来一辆轿车,就与四轮车相撞了,以后的事其就不知道了。当时四轮车车头前方两个灯都开了。3.证人李祖义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文、王英是亲属关系,与石克雨是邻居关系,2015年10月18日晚上5点多,其与石克雨、王文帮王英家从地里拉豆杆,豆杆装上车后,王文驾驶石克雨家的四轮车,王英在四轮车车头右侧坐着,石克雨在四轮车车头左侧坐着,其在车斗豆杆上躺着,当时四轮车从北上道往西转弯,就听见撞车声,随后四轮车就进北侧沟了,其从豆杆上摔下来了,看见石克雨在现场西侧地上躺着。当时四轮车车头开灯了。4.证人石正君的证言:证实石克雨是其大伯,2015年10月18日其大伯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黑龙江省第三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1月10日晚上死亡,其大伯石克雨是帮王英家干活出的交通事故。(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王文的供述:证实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与证人证言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四)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克山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克山)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53号鉴定书:证实石克雨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2.齐齐哈尔市克山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克山)公(刑技)鉴(法病)字[2015]5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石克雨符合头部与钝物外力相互作用致脑内血肿颅脑损伤死亡。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2127号检验报告:证实在王文、阎东明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4.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黑(大华)鉴字8815-10-94-速度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四轮拖拉机运输机组(无号牌)在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25.90km/h;黑BKE8**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98.24km/h。5.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黑(大华)鉴字8815-10-94-痕迹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证实黑BKE8**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右前部及右侧刮撞破损痕迹特征与四轮拖拉机运输机组(无号牌)牵引车左侧刮撞破损痕迹特征相吻合,符合两车接触碰撞的痕迹特征。(五)现场勘查笔录1.克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周边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邱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春雨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处理过的文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