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郑迷路、杨建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迷路,杨建超,梁迷果,郭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郑迷路,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杨建超,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梁迷果,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郭振发,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郑迷路申请执行杨建超、梁迷果、郭振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杨建超、梁迷果、郭振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郭振发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和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郭振发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和支行的存款6075元,账号:62×××4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曹轶琪执行员 白朋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