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郑志浩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626号罪犯郑志浩,又名郑二波。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鹿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志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8)石少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志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志浩于2014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27日,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受警告处分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志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