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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天亿混凝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天亿混凝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天亿混凝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XX,经理。乌兰浩特市天亿混凝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乌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天亿混凝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天亿混凝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受偿金额为145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9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