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3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方勇江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勇江,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1180号原告方勇江,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广益街道尤渡里***号,户籍在浙江省仙居县。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71859235-9)。法定代表人戴瑞克,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晓雯、王莉(均受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勇江诉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勇江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方勇江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勇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方勇江预交),由方勇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