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保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杞德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杞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保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涛。被执行人:杞德丽,女,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官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105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杞德丽在中国农业银行62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