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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龚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759号原告龚某,女,生于1973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南江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郝某,男,生于1967年10月16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原告龚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笃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