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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1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吕春球与张天佑,陈莲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球,张天佑,陈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176-4号申请执行人吕春球,男,汉族,高州市人,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531。被执行人张天佑,男,汉族,住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1130。被执行人陈莲,女,汉族,住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5120。申请执行人吕春球与被执行人张天佑、陈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茂中法民四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天佑、陈莲偿还借款2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吕春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86元、保全费2270元及执行费33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已履行部分案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11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忠兴审判员  朱雅贤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