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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卫国与河北新领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国,河北新领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476号原告张卫国。被告河北新领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与谈固东街交口东北角玲珑郡1号楼1单元1201室。法定代表人马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国与被告河北新领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国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事由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俊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思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