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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1208号原告刘某,女,黎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224。被告戴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314。原告刘某诉被告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何东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戴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戴某丙。(写明感情破裂原因,例如:婚后被告经查赌博、嫖娼、拈花惹草,被告长期不问不顾家里的子女,原、被告经常因家经济琐事发生争吵,至夫妻感情破裂)。故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女戴某乙、戴某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戴某乙抚养费1000元,每月支付戴某丙抚养费10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三、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庭审中,原告补充诉讼请求:希望被告每月回家探望小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证据。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是原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戴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戴某丙。2014年开始,被告在佛山市南海工作,较少回家探望,双方发生矛盾,关系失和。2016年4月1日,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赌博、嫖娼等行为,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向本院起诉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三年多才登记结婚,婚前有充分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因被告在南海工作,较少回家探望,双方发生矛盾,关系失和。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赌博、嫖娼内容有一定客观依据,也有主观猜测的成分。据此断言感情已完全破裂,关系毫无挽救可能与客观事实也有差距。双方婚生的子女戴某乙、戴某丙,均处在年幼且需要父母关爱的重要阶段。如果本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家庭破裂难免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原告在庭审中亦表示愿意给被告改过的机会。因此,对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子女戴某乙、戴某丙抚养权的诉讼请求,该请求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故本院亦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夫妻情份,加强沟通交流,消除误会,缓解矛盾,改善关系,争取建立和睦美满的家庭,为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被告戴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戴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东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麦倩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