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冯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82刑初48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2016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文件的情况下,在深州市永安大街其经营的保健品商店内销售保健品。2015年12月1日,深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店内查获待销售的“虫草生精胶囊”等11种性保健品。经检测,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非法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地那非。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薛某、王某的证言,深州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及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在深州市永安大街经营一家名为“保健品”的商店,主营销售男用保健品等。2015年12月1日,深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冯某经营的“保健品”商店内查获“虫草生精胶囊”、“美国种马”、“壮阳专家”、“海狗丸”、“伟哥黄金片”、“老嫖客”、“一尺长”、“德国黑倍”、“金百强延时片”、“V9”、“海狗肾宝”等11种性保健品。在上述11种性保健品中均检测出含有西药成分西地那非。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并当庭确认证据效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冯某供述证明:我在深州市永安大街路东经营一家保健品商店,店名就叫“保健品”,主要经营安全套、男用器具、女用器具和男用保健品。2015年12月1日,公安机关从我店内查抄“虫草生精胶囊”、“美国种马”、“壮阳专家”、“伟哥黄金片”等11种性保健品。2、证人薛某证言证明:自2013年冬天,我开始给深州市保健品店送货,其中有小燕的“保健品”商店,送的都是口服壮阳药,有“虫草生精胶囊”、“美国种马”、“壮阳专家”、“老嫖客”、“一尺长”、“V9”等。3、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5年春天,在永安大街路东一家“保健品”的店里买过两次“壮阳专家”的药品。4、薛某、王某对冯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冯某是经营“保健品”商店的人。5、深州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明:从冯某经营的“保健品”商店内扣押“虫草生精胶囊”、“美国种马”、“壮阳专家”、“海狗丸”、“伟哥黄金片”、“老嫖客”、“一尺长”、“德国黑倍”、“金百强延时片”、“V9”、“海狗肾宝”等11种性保健品。6、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WH-2015-12-02-018、WH-2016-01-20-0053检测报告证明:深州市公安局送检的从冯某“保健品”商店内抽样的“虫草生精胶囊”、“美国种马”、“壮阳专家”、“海狗丸”、“伟哥黄金片”、“老嫖客”、“一尺长”、“德国黑倍”、“金百强延时片”、“V9”、“海狗肾宝”样品中,均检出西药成分西地那菲。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掺加西药成份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委托,深州市司法局进行了社会调查,出具了同意对冯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冯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扣押在案的“虫草生精胶囊”、“美国种马”、“壮阳专家”、“海狗丸”、“伟哥黄金片”、“老嫖客”、“一尺长”、“德国黑倍”、“金百强延时片”、“V9”、“海狗肾宝”等11种性保健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丙寅审判员 刘艳敏审判员 袁英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孟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