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夕英与王爱书、曹元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夕英,王爱书,曹元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27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夕英。委托代理人吕志强。委托代理人梁永慧。被告(反诉原告)王爱书。委托代理人闫平原。被告曹元芳,系被告王爱书爱人。委托代理人张琪。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夕英与被告(反诉原告)王爱书、曹元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张夕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王爱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爱书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夕英撤回本诉起诉。准予王爱书撤回反诉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张夕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王爱书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