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如皋康博快捷酒店与陈桂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桂友,如皋康博快捷酒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友。委托代理人何正华、吴继辉,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康博快捷酒店,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海阳路***号。经营者黄子生。委托代理人施建明,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桂友因与被上诉人如皋康博快捷酒店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商初字第0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桂友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桂友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桂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陈桂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兴娟审 判 员 蔡荣花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