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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闫俊宇与侯存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俊宇,侯存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168号之一申请人闫俊宇。被申请人侯存文。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闫俊宇诉被申请人侯存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被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申请人同意解除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侯存文驾驶鲁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阚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