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胡选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1070号罪犯胡选更,男,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中一法刑二初字第9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选更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6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肇中法刑执字第152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胡选更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9年12月向他人借得散弹枪1支、子弹4发。2010年1月10日凌晨3时许,伙同他人持上述散弹枪以及仿六四式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到东莞市凤岗镇竹尾田村南区42栋出租屋附近废品站,用约束带反绑人、封口胶封住嘴,抢劫被害人财物后逃离现场。在逃离途中见凤岗镇油甘埔南岸村宏信白铁店内有人在打麻将,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冲进店内关上卷闸门,再次实施抢劫,并致被害人轻伤后逃离现场。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获得记功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413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胡选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性质严重,主观恶性深,减刑相对较快,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选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