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户县农民画展览馆与陈安智、候青峰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县农民画展览馆,陈安智,候青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522号原告户县农民画展览馆。法定代表人王文吉,系该馆馆长。委托代理人肖永战,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萍,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安智,男,汉族,1953年6月2日生。第三人候青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县农民画展览馆与被告陈安智、第三人候青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户县农民画展览馆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县农��画展览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户县农民画展览馆承担。审 判 长 梁永仓人民陪审员 温大强人民陪审员 田继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珍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