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梅利杨与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梅利杨,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法定代表人:邱启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98959.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