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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梅利杨与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梅利杨,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法定代表人:邱启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98959.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