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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行终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太国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太国,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49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太国,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局长。委托代理人牟铁柱。委托代理人潘京晶。上诉人张太国因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所作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12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2015年6月7日,张太国向西城公安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制作的:2015年5月25日,张太国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访、扰乱公共秩序被查获。申请贵局当时收集的相关固定证据及移交南京公安机关处理的手续的信息”。2015年6月30日,西城公安分局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西公(2015)第2132号—不存)。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张太国向西城公安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太国的起诉。张太国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一审诉求。西城公安分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张太国向西城公安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太国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张太国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丽代理审判员  陈雷代理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