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4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升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聊城润康饲料有限公司、聊城市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升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聊城润康饲料有限公司,聊城市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465-2号原告天津开发区升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35号银座公寓C座306室。法定代表人齐书政,董事长。被告聊城润康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北路25号(福润禽业食品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孙天勇,董事长。被告聊城市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嘉明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祝义亮,董事长。本院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聊东商初字第146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8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物即案外人齐书政所有的津K×××××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聊城润康饲料有限公司、聊城市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刘瑞红审 判 员 孙云霞人民陪审员 董天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