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志与易县康源林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易县康源林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957号原告李志,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汇通路54号4栋2单元401室。委托代理人王琳、张玉洁,河北赵雪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县康源林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甘河村。法定代表人田宝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景云,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与被告易县康源林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98元,减半收取32899元,由原告李志负担。审 判 员 何颖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晓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