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谢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610号罪犯谢钢,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白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币二十万,继续追缴被告人周玲、谢钢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2016年4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君、书记员曹亚春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丁山监狱指派警官印兰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谢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谢钢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谢钢,在2016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1分。2015年2月、2015年12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谢钢对判决罚金及继续退赔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自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履行情况说明、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谢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谢钢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