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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芜湖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陶鸣、马鞍山市鸣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陶鸣,马鞍山市鸣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55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潇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陶鸣,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第三人:马鞍山市鸣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法定代表人:陶鸣,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陶鸣所有的财产在人民币1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强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