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刘广书、张松义等与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魏银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书,张松义,赵青敏,上官国防,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魏银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执异11号异议人(案外人)刘广书,男,汉族,1968年9月6日生。异议人(案外人)张松义,男,汉族,1968年8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赵青敏,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上官国防,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生。诉讼代理人苏付轩、摆嫚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法定代表人魏宏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魏银河,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赵青敏、上官国防申请执行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魏银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在执行过程中刘广书、张松义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刘广书、张松义异议称,法院查封的卓越香格里拉小区92号楼2单元3楼东户0203001房屋,91号楼1单元4楼东户0104001房屋,分别系其二人出资购买,请求依法解除查封。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收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在诉讼阶段,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房产予以查封,后转入执行阶段。所查封房屋中,92号楼2单元3楼东户0203001房屋,系刘广书于2013年8月13日出资318291元全款购买,并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91号楼1单元4楼东户0104001房屋,系张松义于2013年12月15日出资238598元全款购买,并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从形式上审查,刘广书、张松义对本案查封房屋中长葛市卓越香格里拉小区92号楼2单元3楼东户0203001房屋,91号楼1单元4��东户0104001房屋分别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香格里拉小区92号楼2单元3楼东户0203001房屋,91号楼1单元4楼东户0104001房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裁判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裁判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苏 哲审判员 王立珂审判员 介苏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