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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叶世良与张斌、钟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世良,张斌,钟信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471号原告叶世良,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张斌,女,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钟信英,女,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世良与被告张斌、钟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欲庭外自行调解,故原告叶世良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世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7.5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叶世良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