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行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赵明介与乌鲁木齐水磨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明介,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新疆呈信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01行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明介,男,193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环卫路**号*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正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77号六楼。法定代表人:牛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关志虎,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局技术二中队中队长,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西二巷4号2号楼3单元601号。委托代理人:杨健,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新疆呈信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89号温州大厦1栋16-1室。法定代表人:林跃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海涛,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399号2号楼2单元801号。委托代理人:刘欣,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明介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水区执法局)、原审第三人新疆呈信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呈信丽景房产公司)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1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明介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明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明介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婷审 判 员  崔 萍代理审判员  王海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