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家全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家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367号罪犯王家全,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判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王家全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廊刑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家全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家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