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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泗新与宋亮、王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泗新,宋亮,王敏,尹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115号原告刘泗新。被告宋亮。被告王敏。被告尹荣。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泗新与被告宋亮、王敏、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泗新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两项合计74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庆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