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泗新与宋亮、王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泗新,宋亮,王敏,尹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115号原告刘泗新。被告宋亮。被告王敏。被告尹荣。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泗新与被告宋亮、王敏、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泗新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两项合计74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庆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