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杨楷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杨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2441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27号英联国际商务中心15楼。法定代表人庄泽宝,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海,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系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楷,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代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