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10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国嘉志得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国嘉志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0175号原告成都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号1-2。法定代表人黄允炜,董事长。被告成都国嘉志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粮丰村*组。法定代表人袁理,职务不详。原告成都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国嘉志得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6270元,减半收取3135元,由原告成都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晓钟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