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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龚国忠,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侯才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