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3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宋清福与梁德昊、高风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清福,梁德昊,高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1562号原告:宋清福,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委托代理人:宋顺义,系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于丽真,系大连庄河市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德昊,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高风兰,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宋清福诉被告梁德昊、高风兰民间借贷一案后,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1562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唐宗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