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刑更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倪贵成招摇撞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贵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1192号罪犯倪贵成,男,1983年12月22日生,彝族,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贵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法规,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石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倪贵成犯招摇撞骗罪,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4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贵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