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四川弘伍公司与叶代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叶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陕西路**号。被执行人:叶代福,男,汉族,1968年10月13日生。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叶代福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117196.8元,现因被执行人叶代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汉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