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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孟昭文与翼龙贷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文,翼龙贷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3130号原告孟昭文,男,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翼龙贷网。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松山大街东段春城综合楼2楼。法定代表人高艳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文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昭文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昭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昭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穆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