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孟昭文与翼龙贷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文,翼龙贷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3130号原告孟昭文,男,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翼龙贷网。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松山大街东段春城综合楼2楼。法定代表人高艳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文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昭文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昭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昭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穆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