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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凤云与罗建全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云,罗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张凤云,女,1959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罗建全,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张凤云与罗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凤云于2016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罗建全给付10069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建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罗建全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罗建全名下有机动车一辆,本院已将上述车辆档案予以查封,因未查找到车辆的实际下落,暂时无法处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罗建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凤云申请执行标的10069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罗建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凤云发现被执行人罗建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判员焦岗代理审判员 申   家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