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080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宏美与张志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美,张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080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王宏美。被执行人张志杰。本院在执行王宏美与张志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9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天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