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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80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宏美与张志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美,张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080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王宏美。被执行人张志杰。本院在执行王宏美与张志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9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天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