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卢某受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刑初字第20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东安,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4)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景 俊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人民陪审员 王昀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文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