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玉祥与高红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祥,高红楼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96号原告杨玉祥,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中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红楼,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原告杨玉祥与被告高红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