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刑更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生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727号罪犯王生云,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于青海省湟源县,汉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10年9月10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0)宁铁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王生云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生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生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生云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重新审判员 何彦邦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腾马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