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虞亚君犯盗窃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虞亚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裁判文书审批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刑再1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虞亚君,无业。2011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虞亚君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浙0602刑初15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12日,本院以(2016)浙0602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芳群、李观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虞亚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底,被告人虞亚君以阮某的身份应聘到绍兴市越城区伊缘网吧做网管,负责电脑开关管理和保洁。2012年8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虞亚君趁网吧收银员不在之际,窃得网吧收银台内营业款人民币3200元。2015年11月1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虞亚君在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西村义字地285号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以上事实,被告人虞亚君供认不讳,并由被害人徐某陈述,证人阮某证言,录像光盘,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虞亚君的前科情况,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刑初字第3340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原审认为,被告人虞亚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虞亚君有盗窃劣迹且未退赃,可酌情从重处罚;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被告人虞亚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案判决后,被告人虞亚君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判在判决书拟写过程中,误将判决主文表述为“被告人虞亚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且对被告人虞亚君未认定为累犯,遗漏法定量刑情节,故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再审。再审查明的犯罪事实、到案情况、退赃情况等与原审一致。以上事实,原审被告人虞亚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表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陈述,证人阮某证言,录像光盘,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另查明,原审当庭判决被告人虞亚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后,在判决书拟写过程中,误将判决主文表述为“被告人虞亚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查明,2012年12月5日,原审被告人虞亚君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7月8日止。以上事实,原审被告人虞亚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表异议,并由原审庭审录像,刑事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刑初字第334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虞亚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审认定被告人有盗窃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未依法认定原审被告人虞亚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当庭宣判刑期与判决书主文表述刑期不一致,确有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浙060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虞亚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十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仕勇审判员 陶珊珊审判员 蒋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