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催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武义县朗通化工材料经营部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义县朗通化工材料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催字第00021号申请人武义县朗通化工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青年路190号。经营者藏土法,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武义县朗通化工材料经营部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10400052-27208109,票面金额人民币920元,出票人为申请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收款人为嘉善联星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武义县朗通化工材料经营部,支付行为中国银行武汉江岸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义县朗通化工材料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中国银行武汉江岸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金树军审判员 桂长春审判员 刘昌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丹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