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0429执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魏荥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结案报告(2016)0429执保146号一、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原告:魏荥奇,男,生于1971年5月3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高颜旗,男,生于1981年6月13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刘静艳,女,生于1982年12月1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刘汉乡宁屯村,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821201064X。二、执行依据永年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9民初9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高颜旗、刘静艳价值95000元的财产或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000元。三、执行情况经查询和调查了解,未查到被告高颜旗、刘静艳的财产可供保全。四、结案情况经征询原告意见,原告表示不能再提供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永年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9民初93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可以结案,结案方式为: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