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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吕良基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吕良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958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武义县北岭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子平,局长。被执行人吕良基,男,汉族,1983年4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吕良基行政处罚一案,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武市监行处字(2015)第303号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点对点”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回告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先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3执9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春华审 判 员  周旭弘代理审判员  陈晓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