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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梅崇荣与吉承华、张兴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崇荣,吉承华,张兴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1391号原告梅崇荣。被告吉承华。被告张兴锁(吉承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崇荣与被告吉承华、张兴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崇荣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吉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