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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申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郑某与任某离婚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申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某,女,汉族,1965年5月16日生,户籍地本市。委托代理人朱詠梅,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东涛,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任某,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生,住本市,户籍地本市。委托代理人梁柏贤,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冰忻,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某因与被申请人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某申请再审称,郑某在整个一审诉讼期间与被申请人任某经常保持联系,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况,一审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缺席判决双方离婚,诉讼程序不当。此外,郑某还认为由于儿子任哲宇患有自闭症,需要长期照顾和治疗,一审判决任某承担的抚育费不足以负担上述费用。据此,其要求依法重审本案。被申请人任某述称,不同意郑某的再审申请。在任某提出离婚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沟通,因无法协商一致才起诉离婚。在任某起诉后,法院也联系过郑某,郑某对诉讼是明知的,其不去法院是故意回避。对于儿子任哲宏的抚养问题双方仍可协商。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现郑某对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提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郑某对子女抚育费的判决所提异议一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否定一审的判决,本院不予支持。其可在有充足的证据后依法另行主张。综上,郑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倪知良审判员  蒋 晴审判员  王泳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丹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