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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韦观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观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202号罪犯韦观万,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茂中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观万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75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韦观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11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韦观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观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7次;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帐户有送款但没有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观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观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