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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民申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刘吉芬与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王秦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吉芬,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王秦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4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吉芬,女,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代理人:李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王秦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王安庆。委托代理人:代广生。再审申请人刘吉芬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王秦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秦庄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吉芬申请再审称:(一)刘吉芬系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王秦庄村(以下简称王秦庄村)村民,2011年王秦庄村因双青新家园征地发放占地补偿款,发放标准每人1.05亩(包括口粮田0.5亩、流转地0.55亩)每亩为10.8万元。王秦庄村民委员会在双青新家园占地前曾给刘吉芬出具“村民刘吉芬在王秦庄村没有分得承包地,只分得流转地”的证明。但王秦庄村委会一直未给付刘吉芬占地补偿款。(二)一审判决没有将刘吉芬提供的与王秦庄村委会原主任赵廷莲的谈话录音录像光盘作为刘吉芬提供的证据列出,该光盘是赵廷莲与刘吉芬就开具证明和相关补偿问题的谈话内容。一审庭审中该光盘未播放完毕就被法庭阻止,二审法院对该光盘也未当庭播放。(三)刘吉芬在二审庭审中向二审法院书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二审法院未依法履行职责,故而枉判。刘吉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王秦庄村村民享有流转地占地补偿金的前提是持有该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本案中,刘吉芬虽主张王秦庄村委会应给付其流转地占地补偿款,但其未能提供《土地经营承包权证》,且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其拥有流转地。故原审法院驳回刘吉芬请求王秦庄村委会给付其流转地占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由于刘吉芬在向一审法院提交其与王秦庄村委会原主任赵廷莲的录音录像光盘后又向一审法院明确表示不再将该录音录像光盘作为证据进行提交,故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将该录音录像光盘列为证据且二审法院未对其当庭播放均并无不当。(三)刘吉芬虽向原审法院提出了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用以证明其享有流转地的事实。但经原审法院询问,刘吉芬自认申请调取的证据没有流转地的位置、亩数等相关内容,故原审法院认为刘吉芬申请调取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未予调取亦并无不当。综上,刘吉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吉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耀建代理审判员  裴 然代理审判员  张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军强速 录 员  马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