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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蒙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6民初334号原告蒙某,女,壮族,居民。被告方某,男,壮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谭洪峰,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审判员  唐名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善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