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6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蒙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6民初334号原告蒙某,女,壮族,居民。被告方某,男,壮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谭洪峰,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审判员 唐名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善宏 来源:百度搜索“”